司法院院字第7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6 頁 | |
刑法第一二二條之友邦元首不以滯留於我國者為限 (注意同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至同法第一二七條之請求,須外國政府或足以代表外國政府者為之,領事自動請求,不能認為代表外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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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6 頁 | |
刑法第一二二條之友邦元首不以滯留於我國者為限 (注意同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至同法第一二七條之請求,須外國政府或足以代表外國政府者為之,領事自動請求,不能認為代表外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