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一二二條之友邦元首不以滯留於我國者為限 (注意同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至同法第一二七條之請求,須外國政府或足以代表外國政府者為之,領事自動請求,不能認為代表外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