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犯不同一之併合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之罪,有與前犯為同一或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同款之罪一次者,自應依同項規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