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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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2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審判固以書記官朗讀案由為開始,惟朗讀案由須向當事人為之,被告既未出庭,除有特別規定外,本不得開始審判,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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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2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審判固以書記官朗讀案由為開始,惟朗讀案由須向當事人為之,被告既未出庭,除有特別規定外,本不得開始審判,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