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6 頁 | |
自訴案件之被告,不服第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後,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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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6 頁 | |
自訴案件之被告,不服第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後,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