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訴案件之被告,不服第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後,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