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91140、114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繼承夫之遺產,即屬妻之所有,帶產出嫁,并無何種限制,至無嗣之寡媳及其收養之子女,關於其翁姑之遺產,依民法第一一四零條并無為其夫或為其養父母代位繼承之權,但得依民法第一一四九條酌給遺產。又女子之於父母,依法固應負扶養義務,惟其扶養應以其私人之經濟能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