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6 頁 | |
公務員侵占公務上管有物多次,無論其逐月侵占或遇機侵占,如係出於概括之犯意,應以連續侵占論罪。至事後因希圖掩飾,復犯偽造文書、印文各罪,係另一犯意,與侵占罪并無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七十條併合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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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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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侵占公務上管有物多次,無論其逐月侵占或遇機侵占,如係出於概括之犯意,應以連續侵占論罪。至事後因希圖掩飾,復犯偽造文書、印文各罪,係另一犯意,與侵占罪并無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七十條併合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