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6 頁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係以限制上訴為原則,惟例外以特許之權付之原法院,其特許之聲請,既經原法院駁回,當然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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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係以限制上訴為原則,惟例外以特許之權付之原法院,其特許之聲請,既經原法院駁回,當然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