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3 頁 | |
依交易所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合併之交易所,以合於同法第一條規定并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情事者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關於合併自應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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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易所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合併之交易所,以合於同法第一條規定并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情事者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關於合併自應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