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6 頁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權利,父母合意價賣其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與人為養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應依各本條處斷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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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6 頁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權利,父母合意價賣其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與人為養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應依各本條處斷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