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照章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如當事人起訴未繳訟費或繳不足額,經第一審為實體上之判決,上級法院本於當事人之上訴,以裁決命其連同上訴費用一併補正,若當事人僅補正上訴費用,而對於第一審之訟費抗不遵繳,則無論第一審實體上之判決是否此當,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倘因他造提起上訴,并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