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兼理司法之縣政府縣長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設有承審員各縣屬於初級管轄案件,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一條第二項雖歸承審員獨自審判,但縣長如認其判決為不當,仍得依檢察職權提起上訴,至偵查程序,應由縣長以職權進行,承審員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