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0 頁 | |
查兼理司法之縣政府縣長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設有承審員各縣屬於初級管轄案件,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一條第二項雖歸承審員獨自審判,但縣長如認其判決為不當,仍得依檢察職權提起上訴,至偵查程序,應由縣長以職權進行,承審員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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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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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兼理司法之縣政府縣長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設有承審員各縣屬於初級管轄案件,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一條第二項雖歸承審員獨自審判,但縣長如認其判決為不當,仍得依檢察職權提起上訴,至偵查程序,應由縣長以職權進行,承審員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