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典產回贖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就典物價額計算,經院字第八六三號解釋有案,至當事人已依典物價額遵繳訟費,縱嗣後聲明不服,抗告法院誤為按照典價之裁定,然并非徵收機關計算錯誤,依司法印紙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毋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