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刑法各條之罪,係專指該委員會得調解之刑事而言。違警罰法第九章既無可以調解之規定,自不得依據該規程予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