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將以興建房屋之私有土地,正完成其從事建築之準備,即被徵收致不得建築者,其於準備所受之損失,土地法上既無予以補償之規定,自屬無從請求補償,又被徵收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不敷清償該土地應有之負擔負擔者,其不足之額,權利人自可分別情形請求該土地所有權人或第三人清償,例如該土地所有權人為擔保自己債務設定抵押權者,得請求該土地所有權人清償,為擔保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權者,得請求該第三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