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0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0、295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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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根據司法警察官偵查之結果,或就其他方面所得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不能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不得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