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0日 |
陸海空軍刑法所定之盜賣軍用品罪,應包括盜而不賣在內,作戰期內軍人或公務員盜賣軍用品,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治罪,前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六十八次及第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先後決議,照法制委員會審查意見通過,分令飭遵在案。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盜賣軍用品罪及第三條第二款之盜賣公有財物罪,依照上開決議案,自應解為有意圖售賣而為盜取之行為即屬既遂,同條例所稱之侵占軍用品及侵占或竊取公有財物,則係指盜賣以外之侵占或竊取該物者而言,其以盜賣之意思參預犯罪,雖僅著手於盜取或售賣之行為,仍屬盜賣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