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0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03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0號解釋》
院解字第3041號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贓私,係指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