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曾因贓私處罰有案,係指因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經判處罪刑或經依法懲戒受有處分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