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5 頁
相關法條:新聞記者法 第 13 條 ( 34.08.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日報社擔任發行之人,依新聞記者法第一條之規定為新聞記者,須具有同法第三條所列各款資格之一,依同法聲請核准領有新聞記者證書後,始得為之,故在日報社擔任發行之人死亡時,除關於日報社之財產上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承受外,其發行人之地位,不得繼承。

聲請書

  附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部原函

  案據馮黃待華呈稱。「呈為呈請復刊准予備案事。竊大晶報為氏夫馮夢雲創辦。至民國二十六年八一三抗戰時。印刷所被毀後。氏夫因服務正言報。並擔任三民主義青年團職務。從事抗敵工作。為敵憲兵隊所捕。忠貞不屈。備受虐害。迄今生死未明。而氏撫育遺孤。生活困危。茲幸抗戰勝利。天日重光。氏擬即復刊大晶報。以繼氏夫之志。並維孤寡生涯。現已籌備就緒。遵照中央規定報紙復員辦法。定於十二月一日復刊。為特具呈申請復刊。仰祈鑒核」等情。據此。查報社為自由商業之一種。如係獨資經營。彶行人之遺妻遺孤。似應有繼承權。但此種解釋未知與現行法有無抵觸。相應函達。即希查照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