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一)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貪污案件,在其訴訟程序中,不得於初判或覆判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已提起,應依同條第一條第一項適用刑事訴訟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二)特種刑事案件由覆判決法院提審或命推事蒞審者,應先為提審或蒞審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