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國民兵團團黨部之上尉幹事,如非正式軍校出身授有軍職,不能認有軍人身分其辦理兵役而有貪污行為,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