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5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偵查之貪污盜匪案件,因應歸軍法機關審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尚未移送前,適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依同條例之規定,該案應歸司法機關審判,即係發見新事實,原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