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5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檢察官偵查之貪污盜匪案件,因應歸軍法機關審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尚未移送前,適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依同條例之規定,該案應歸司法機關審判,即係發見新事實,原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