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5號解釋

院解字第312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5號解釋》
院解字第3126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決確定之事件,因地方淪陷,未聲請執行或執行而未終結,嗣後情事變更,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要件者,債權人自得另行起訴請求為增加給付之判決 (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院解宇第二九八七號解釋) 。執行法院拍定之房屋,雖因地方淪陷,買受人未繳價金致該房屋尚未移轉管業,而買賣行為應認為業已成立,嗣後情事變更,如具備同條之適用要件,債務人自可對買受人起訴請求為增加給付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