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124號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5號解釋》 |
院解字第312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判決確定之事件,因地方淪陷,未聲請執行或執行而未終結,嗣後情事變更,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要件者,債權人自得另行起訴請求為增加給付之判決 (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院解宇第二九八七號解釋) 。執行法院拍定之房屋,雖因地方淪陷,買受人未繳價金致該房屋尚未移轉管業,而買賣行為應認為業已成立,嗣後情事變更,如具備同條之適用要件,債務人自可對買受人起訴請求為增加給付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