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912、92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典權之約定期限為典權人有權占有典物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最短期限,自應由移轉典物之占有於典權人之翌日起算。

  (二)回贖典物以典物之占有業已移轉於典權人為前提,出典人受領典價,而未將典物之占有移轉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請求交付典物,出典人自無回贖典物之可言。

  (三)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廢止後,事件合於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要件者,無須經調解程序,得逕為同條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