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戰時及戰後民間借貸之利率,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貸與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惟借用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貸與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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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戰時及戰後民間借貸之利率,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貸與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惟借用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貸與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