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解第一第四兩段並未變更,惟鄉鎮長當選並應選為縣參議員後兼任原職,於其職權之行使不無妨礙,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