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號解釋

院解字第317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4號解釋》
院解字第3175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僅有審判官一人,遇有應行迴避事件,應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