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8號解釋

院解字第318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8號解釋》
院解字第3189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當事人之一造於期內提出裁判正本者,不得以他造不能提出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亦已滅失,自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