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5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8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審判法
第十六條所謂發覺,非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而言,軍人犯罪事實發生時,該軍隊長官既已據報其有犯罪嫌疑,應即認為業已發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