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6 頁相關法條: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公布之貨物統稅條例,雖將舊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規定刪除,但依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又經明定為罰鍰,由法院裁定行之,故凡違反此項條例應處罰鍰而未經處分之案件,仍應由法院為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