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案件犯罪時期係在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後非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依減刑辦法第一條,自應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