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0 頁相關法條:漁業法 第 4 條 ( 21.08.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來文所述情形,縣政府招雇漁民監同取魚,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