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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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奸是否合於自首之要件,應分別依照漢奸自首條例或刑法第六十二條辦理,並須注意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既經軍政等機關派其混入敵偽組織者,除能證明確係反間諜工作,應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不罰外,來文所述從事內線工作人員,苟其行為成立懲治漢奸條例上之犯罪,縱曾協助抗戰工作,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亦祇得予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