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35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2號解釋》
院解字第3353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雖在刑罰或懲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仍不得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