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由甲埠購入鹽觔時,既經填票報運乙縣銷售,雖其後越出乙縣境界,究與鹽專賣條例第六條各款之所謂私鹽情形不同,至可否補繳丙縣差稅變更銷售區域,來文既稱法無明文規定,應由主管官署酌核辦理,不屬解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