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沒收之敵偽產業,由拍賣機關標賣,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權者,此種權利實為原始取得,既非基於原敵偽產業所有權之讓與,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適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之訴,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