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44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44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一條附表之規定,潼關非適用該辦法之縣份,雖其與閿鄉縣插花之地在該辦法施行後劃入適用該辦法之閿鄉縣管轄區域之內,亦不得援用該辦法買回土地,惟已經確定判決准許買回者,除具有再審原因外,不得再生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