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幣政策實施後,銀幣既應向國家銀行兌換法幣,則逕將銀幣貸與他人時,實與以可兌得之法幣貸與他人同,自應以其所貸銀幣可向國家銀行兌得之法幣總額為其債權額,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聲請書

  附廣西疑義原呈

  案據田西縣司法處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字第一二○號呈稱竊有某甲於法光及中國光洋禁止通用時以法光及中國光洋借給某乙現某乙應以法光及光洋清償與某甲抑以法幣折合法光及光洋清償與某甲於斯有子丑寅卯四說子說謂現在法光及中國光洋政已准自由買賣而法光及光洋之價格比國幣之價格相差甚遠自應以法光及光洋清償以免債權人受有損害丑說謂現在法光及光洋雖得自由買賣但仍不得為通用貨幣應依民法第二○二條前段及民法第四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地之市價及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折算國幣清償之為合寅說謂法光及光洋既得自由買賣自應依照給付時給付地及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清償然查普通市場所交易法光及光洋之價格甚不一玫實應依照給付時給付地及返還時返還地之銀行所公布之市價折算清償較為公允卯說謂法光或光洋每元折合國幣一元二角六分業經政府明令規定在案該項規定並不奉令廢止自應依照原令規定以國幣一元二角六分折合法光或光洋一元清償之以符規定四說究以何說為是案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察核轉請解釋令示祗遵等情據此案關法律疑義理合呈請鈞院鑒核解釋令遵俾便轉飭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