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33.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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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從一重處斷,應以法定刑為比較輕重之標準,設有在敵偽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偽勢力而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盜匪罪之法定刑既較漢奸罪為重,固應從盜匪罪處斷,惟其牽連所犯之一罪,既不在赦令減刑之列,則其據以處斷之他罪,自應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