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2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交代條例 第 10 條 ( 36.03.05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所謂查封其財產抵償,無從解為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院字第一六三○號解釋亦非謂無執行名義即可聲請查封,仍須得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院字第二七九三號解釋) 。至因被告逃亡,無從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裁判者,應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