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7號解釋

院解字第351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7號解釋》
院解字第351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毒案件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惟陝甘豫等省暫歸軍法機關辦理,其期限以一年為限,業經國民政府三十五年十月五日處京字第二八九號訓令有案,在此限期以內,甘肅省對於煙毒案件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不發生來文所稱之牴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