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毒案件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惟陝甘豫等省暫歸軍法機關辦理,其期限以一年為限,業經國民政府三十五年十月五日處京字第二八九號訓令有案,在此限期以內,甘肅省對於煙毒案件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不發生來文所稱之牴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