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1日 |
以投標之方法拍賣不動產,因得標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該得標人所預納之保證金,應於其清償再行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其拍定價額如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不得以裁定沒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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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1日 |
以投標之方法拍賣不動產,因得標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該得標人所預納之保證金,應於其清償再行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其拍定價額如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不得以裁定沒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