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第三、第四各條所定之罪,均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二、第三、第五各條所包含,罪犯赦免減刑令乙項第二款既明定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之罪均不赦免或減刑,則前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第三、第四(來文誤為第五)各條判處之人犯,自不得予以赦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