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5號解釋

院解字第352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5號解釋》
院解字第352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第三、第四各條所定之罪,均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二、第三、第五各條所包含,罪犯赦免減刑令乙項第二款既明定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之罪均不赦免或減刑,則前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第三、第四(來文誤為第五)各條判處之人犯,自不得予以赦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