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141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抵押權人無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而於同法施行前聲請拍賣抵押物已經法院開始拍賣尚未拍定者 (參照院字第一五五三號第一五五六號解釋)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於其施行後應視其進行程度依同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