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任甘肅省政府委員或廳處局長,以省政府所在地之蘭州市為其任所所在地,以甘肅全省為其管轄區,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不得於蘭州市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其於甘肅省內各選舉區為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