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謂意圖得利為構成本款各罪之共通要件,倘係圖利公益而非圖利自己或第三人,自不構成本罪。至於圖充地方積榖或縣級公糧而違背法令額外徵收,如無其他不法所有之企圖,均僅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之罪,不能依首開條款論科。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訓令陝西高等法院 编辑

  據南鄭地方法院卯佳代電以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謂意圖得利疑義電請解釋飭遵等情業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謂意圖得利為構成本款各罪之共通要件倘係圖利公益而非圖利自己或第三人自不構成本罪至於圖充地方積穀或縣級公糧而違背法令額外徵收如無其他不法所有之企圖均僅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之罪不能依首開條款論科合行令仰轉飭知照此令

附陝西南鄭地方法院原代電 编辑

  司法院院長居鈞鑒查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謂意圖得利(一)是否為本款各罪之共同要件(二)圖利公益是否亦包括在內(三)如為本款各罪之共同要件因圖充地方積穀而違背法令徵收稅糧應否成立本款之罪(四)圖以稅糧充地方積穀或縣級公糧是否可認為圖利公益(五)負有徵收田賦責任之人因復查(地畝多糧少故復查)之田地科則高於原定賦額即依復查數徵收稅糧迨報經核減以限期所迫勢難中途變更仍繼續徵收是否即應認為違背法令收稅而不問其圖利公益與否現本院有此類案件急待審結惟事關適用法律未敢擅斷理合電請鑒核俯賜解釋飭遵陝西南鄭地方法院院長陳光照卯佳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