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5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