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3 頁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5 條 ( 26.05.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破產法上法院之和解程序進行中,債權人全體於債權人會議期日均不出席者,依同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得視為和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