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公務員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或判處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罰金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一、三兩款規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羈押及罰金執行完畢,非當然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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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公務員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或判處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罰金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一、三兩款規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羈押及罰金執行完畢,非當然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