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除應飭知原縣司法處補行送達外,餘參照本院院字第二八六四號及院解字第二九七二號解釋辦理。